宁波市纺织行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建立健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活动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宁波市纺织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凡经批准成为宁波市纺织行业协会正式会员的成员,均应按本标准与办法缴纳会费,以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本协会严格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财务独立建账,自收自支,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实行财务公开。
三、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底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
四、会费收取的标准
1.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2万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2000元/年;
5.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费免缴;
6.当年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当月起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及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五、本协会秘书处严格按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即开具宁波市社会团体统一会费票据。
六、会费的管理
1.所有会费统一交宁波市纺织行业协会账户管理;
2.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会费,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3.秘书处每年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状况,定期向会员公布。
4.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会员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取消其参加活动的权利及有关优惠会员的措施。对经提示满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依据协会《章程》,视为自动退会。因故不能缴纳会费的,需要向协会作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待遇。
八、本《办法》自一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九、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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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宁波市纺织行业协会成立暨一届一次会员大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