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浙江省做好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保供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重要医疗防护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发挥重要医疗防护物资储备在防范我市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52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宁波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及补助标准
物资储备品类:基于我市《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重要医疗物资保供方案(试行)》,对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普通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衣、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防护面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和医用帽进行生产能力储备。
物资储备规模:聚焦我市关键卡口部门(卫生健康、公安、城管、交通、海关、机场、铁路等),适当兼顾社会群体,按照浙江省提出的“保持7至10天储备库存量”总体要求,在我市已有政府实物储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生产能力储备规模,具体储备规模详见《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需求清单》(附件1)。
补助标准: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每年按储备金额的7%给予财政补助。
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具备承担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任务并执行调用任务的能力。
1.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落实储备专项责任人,加强生产能力储备所需各种原始记录、物料台账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月检、季检制度。
2.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储备物资调出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品种和数量。
3.根据市级重要医疗物资储备机制需要,依照下达的储备品种调用任务单,即时组织生产,在调用时限内,第一时间将储备品种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
4.市级重要医疗物资储备机制紧急启动时,若遇储备产品供不应求,应在完成储备任务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市经信局下达的追加计划。
5.承储企业对储备产品质量负法定责任,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应即时将情况报市经信局。储备产品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6.承储企业应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承储物资生产情况的数据填报工作,并接受市经信局对储备计划执行情和物资存储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任务时限为3年,承储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将扣减直至全部收回储备补助、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储备调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医药储备物资应急供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2.承储期内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未按时、准确在省、市重要医药物资平台填报各项医药储备报表的;
5.承储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承储能力或主动放弃承储单位资格,由市级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后,在我市纳入省、市重要医药物资平台监测管控范围且有承储能力的单位中重新评选确定;
1.各地经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指导辖区相关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填写《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项目申报表》(附件2)。
2.各地经信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于4月15日前报送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的企业规模(营业收入、员工规模、产能情况)、经营管理水平(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是否纳入省市重要医药物资平台监测管控、 承储职能部门建立等情况)、仓储条件(仓储面积、仓储环境)、保供能力(完成目标储备规模所需时间、物资调用响应时间、供货运力、申报物资2021年宁波市供货量)等情况择优评选确定承储企业。
联系人:消费品工业处(生物医药产业处)徐财灵,联系电话:89292012。
附件:
1.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需求清单
2.市本级医疗防护物资生产能力储备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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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宁波市纺织行业协会成立暨一届一次会员大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