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受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现开展化纤领域《名录》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办法》豁免的物质类别除外。
(一)提交申请。涉及N-叔丁基二乙醇胺(CAS号:2160-93-2)、聚氯乙烯(CAS号:93050-82-9)和丙烯酸-马来酸酐共聚物(CAS号:26677-99-6)生产、进口、使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掌握的符合前述增补范围的化学物质,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报送生态环境部。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化学物质的经销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行业统计材料、化工年鉴、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公开出版物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化学物质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材料。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审核登记部
电子材料接收邮箱:inventory@mepscc.cn
(二)符合性审核。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化学物质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核结果公示。对于专家审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申请,生态环境部将相关审核情况在部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告列入名录。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将相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
生产、进口不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应按《办法》的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
上述材料一并抄送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抄送邮箱:13810733858@163.com。
附件:
关于开展化纤领域化学物质增补的通知 - 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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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宁波市纺织行业协会成立暨一届一次会员大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