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信组〔2017〕13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镇海区科技局,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我市2017年度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机械、电机电器、电子及自动化、化工、食品、纺织、水产、材料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实际在宁波市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宁波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第一评审委员会(下称“第一高评委”)负责机械、电机电器、电子及自动化、化工、食品、纺织、水产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宁波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第二评审委员会(下称“第二高评委”)负责材料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申报其他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须经市中评委推荐后,委托省相应高评委评审。
本次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业条件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4)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工程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工程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工程技术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国家工程技术类相应执业资格,按规定聘任工程技术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相应中级职务5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
(三)考核要求
任期或近三年业绩考核合格(含)以上。
(四)破格晋升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未满5年的;具备下列条件的3项以上,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1.在国际或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报刊上,至少正式公开发表过三篇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二等奖、副省级城市一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下同)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3.国家或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或省、部技术进步优秀管理工作者,国家或省、部科技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获国家或省、部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奖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获科技攻关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新产品一、二等奖或省部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省、部一等奖;国家优秀产品金银质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二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国家质量管理奖;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二等奖或省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指主要研究设计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毕业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2017年度职称申报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统一要求,纳入评审量化考核指标。
(六)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达到职称申报规定年限,且申报当年及最近一年连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职称任职资格;未达到要求的,职称任职资格申报时间作相应延长。
在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出台前,2017年度申报时的继续教育学时按《学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登记计算。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材料申报。申报对象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公示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县(市)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属企事业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网上预审。申报对象将经初审的申报材料上传至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并根据预审反馈结果补正有关材料。申报系统填报要求和各级主管部门网上管理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
网上预审受理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至8月15日,原则上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三)现场确认。网上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后,连同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根据所申报专业的类别,分别送第一高评委办公室或第二高评委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
(四)现场答辩。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并按规定装订成册。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对申报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装订整理要求详见附件3。
(二)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公示,《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申报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违规处理。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四)资料获取方式。网上申报评审平台、有关附件及填写样式,请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网址:www.nbeic.gov.cn)“企业服务”中的职称申报专栏查询下载。
(五)联系方式。
1.第一高评委办公室联系人:贾跃平、周伟琴、朱霄波,联系电话:87806595、87186407,联系地址:宁波市国家高新区创苑路750号宁波市软件园B座3楼304室。
2.第二高评委办公室联系人:曹静,联系电话:89288658,联系地址:宁波市国家高新区广贤路997号人社服务中心9号窗口。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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