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想必大家都有很多疑问。今天,我们跟您一一解答这些困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为什么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迅猛发展,已成为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海关总署积极创新开展跨境电商三单比对、全程无纸化监管、出口退货创新举措等,积极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中,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着力在跨境电商B2B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措施。
在海关调研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目前跨境电商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进出口领域,希望增设跨境电商B2B出口专门监管方式代码,实行简化申报和便利通关。北京、杭州、宁波、广州、东莞等多地跨境电商综试区地方政府也希望海关增设跨境电商B2B监管方式代码并积极争取参与试点。
在跨境电商B2B改革中,增列监管方式代码将为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支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交会将于6月15日至24日首次在网上举办,并同步联合跨境电商综试区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开展线上交易。通过广交会线上成交的货物可通过新的监管方式通关,享受新模式带来的通关便利。
创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并增设相应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有助于海关精准识别、准确统计跨境电商B2B出口数据。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01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02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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