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保委出台洗衣新规 衣服丢了或洗坏了最高获赔3000元
文章来源:宁波纺织协会编辑  作者:宁波纺织协会  发布日期:2017-06-02

   今年年初,宁波市消保委接到了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张女士在手机App上下单送洗衣服,取衣时却发现羽绒服上多出了很多小洞,虽然店家承认衣服洗坏了,但是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洗染服务遇到类似消费纠纷时,到底是不是经营方的过失?是按照原价赔偿还是折旧赔偿?最近,浙江省消保委出台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需要赔偿的6种情形,并且对赔偿金额标准做出了规定。

  从省消保委了解到,有关洗染服务的消费投诉全省每年能接到200件以上,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洗染质量不合格、衣物丢失、赔偿标准过低等方面。

  为此,《办法》着重对此进行了调整。根据《办法》规定,洗染纠纷产生后,需分析产生原因,分清责任,如确属经营者造成的,应予以赔偿;如属衣物本身质量问题所致,经营者不予赔偿。

  6种情形属经营者责任,需要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未按洗涤程序违章操作的;未按照洗涤保养标识洗涤的;对顾客的承诺未兑现的(以洗衣合同单记录为准);发错、丢失的、被盗的;收衣检查时未作记录的;在店里造成的其他损坏。

  因衣物洗涤保养标识误导产生的损失,经营者可不承担赔偿,但经营者可协助消费者向生产厂家或经销者索赔。

  《办法》对普通洗和保价洗造成的损失赔偿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衣物未能达到良好洗涤效果,如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洗涤费。

  衣物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使用的,经营者当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3000元。

  对于实行议价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理赔金额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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