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纺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宁波市纺织行业协会,简称“甬纺协”,英文名称:Ningbo textil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NBTIA。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纺织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社团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的住所宁波市鄞州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纺织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
(二)积极开展行业统计、调研、分析工作,全面了解行业情况,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政府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政策法规提供专业咨询建议和决策依据;
(三)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四)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订、完善产业技术、质量及检测等标准,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公告、印染行业准入公告等工作的实施;
(六)促进协会成员间的资源共享,促进成员间资金、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研究;
(七)大力促进产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业链协同研发、配套合作。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和区域合作,组织本行业优秀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的推荐、宣传、推广活动,加速纺织新技术与产品的普及应用;
(八)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个性化需求的信息服务、技术、方案、管理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等;
(九)组织本行业企业的展览(销)会、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
(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的发展,提升宁波纺织产业的整体实力,促进宁波纺织产业市场竞争的能力;
(十一)为宁波纺织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建设行业专家智库,开展行业各类业务培训,提供人才招聘等服务;
(十二)组织制定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社团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规定,均可加入本会;
(二)印染、化学纤维、家纺行业或相关行业内,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自律承诺书;
3.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需提交成员简历;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新会员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登记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设监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根据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三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社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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